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摆脱传统教科书按民法典编排顺序的叙述方式,而依其对契约成立与生效的理论认识,重新建构法律行为体系,希望能提供民法学习上与法律行为研究上崭新视野。
内容分为「法律行为总论」、「契约之成立」、「契约自由原则及其界限」、「能力及意思之欠缺」、「代理」、「契约不生效力」等六章,除探讨传统法学教育课程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外,尚囊括债编通则契约之成立与代理权授与、各种之债与契约成立有关之规定,及物权编物权行为等部分。
除因成年监护及物权法修正而改写的部分及实务见解的增删外,也试图处理若干前版无暇触及的交易类型及纷争。在代理一章,作者更明确指出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本质的不同及法律原则之差异,商行为特殊性之认识对法律行为体系建构之完整性,不可欠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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